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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府执字第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忻州市融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文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州市忻府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文俊,魏存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府执字第739-1号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法定代表人王文贵,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胡文俊,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被执行人魏存德,男,1962年2月7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忻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他们限期履行,但二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文俊、魏存德银行帐户存款共1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青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