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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珍珠申请执行杨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朱珍珠,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省莆田市人。被执行人杨宽,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荔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朱珍珠申请执行杨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委托本院予以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朱珍珠赔偿款149,463.1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6元、公告费261元、执行申请费2,142元。被执行人杨宽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责成杨宽二个月内筹钱支付,杨承诺尽力找钱。但杨宽逾期未予兑现和回复,经本院查实其已外出,去向不明。本院即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珍珠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杨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审判长  曾德成审判员  兰 光审判员  冷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