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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邓仰波与包头市禄凯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仰波,包头市禄凯宁运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2342号原告邓仰波,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包头市禄凯宁运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210国道东侧200米。法定代表人董占国,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仰波与被告包头市禄凯宁运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仰波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邓仰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仰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二十元,由原告邓仰波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邓仰波七百九十五元。审判员  许多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秋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