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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诉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东良与陈红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东良,陈红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诉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杨东良。委托代理人徐军、沙良永,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红梅。申请人杨东良与被申请人陈红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东良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红梅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东良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陈红梅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陈红梅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杨东良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