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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余大柱与赵阿庆、叶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大柱,赵阿庆,叶侠,赵福建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77-1号原告:余大柱,男,1996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成珍,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阿庆,女,1997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叶侠,女,1970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赵阿庆之母)。被告:赵福建,男,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赵阿庆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大柱诉被告赵阿庆、叶侠、赵福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大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叶侠在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营口市芦屯支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大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叶侠在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营口市芦屯支行的存款2342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营口市芦屯支行。账号:62×××7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 淼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乔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建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