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91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陶枫,局长。委托代理人缪国锋,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法定代表人黄亮亮,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3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吴)地税社征字(2015)第004号行政征收决定,对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依法征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74088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0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吴)地税社征字(2015)第004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绪栋审判员 陈丽云审判员 沈国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