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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91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陶枫,局长。委托代理人缪国锋,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法定代表人黄亮亮,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3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吴)地税社征字(2015)第004号行政征收决定,对吴江市协龙麻纺织厂依法征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74088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0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吴)地税社征字(2015)第004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绪栋审判员  陈丽云审判员  沈国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