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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宝华与王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68号原告李宝华。被告王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华与被告王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