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朱明森与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朱明森,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蔡敏,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森诉被告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明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明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梅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