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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军玲与何保平、赵新敏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保平,王军玲,赵新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保平,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玲,长葛市建设路建筑公司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曹坤明,系单位推荐。委托代理人李军学。原审被告赵新敏。上诉人何保平因与被上诉人王军玲、赵新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519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519号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上诉人何保平。审判长  张丽萍审判员  谢新旗审判员  支伟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