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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准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准,王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303号原告李准,男,汉族,1983年7月19日生,住项城市官会镇毛庄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307194512.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鑫(又名王俊丽),女,汉族,1981年7月7日生,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码412702198107075527.委托代理人涂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准诉被告王鑫(又名王俊丽)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准负担。审 判 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