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准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准,王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303号原告李准,男,汉族,1983年7月19日生,住项城市官会镇毛庄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307194512.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鑫(又名王俊丽),女,汉族,1981年7月7日生,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码412702198107075527.委托代理人涂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准诉被告王鑫(又名王俊丽)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准负担。审 判 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