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姚国红与孙宝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红,孙宝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31-1号原告姚国红。委托代理人岳庆琛,潍坊潍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宝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鹏。原告姚国红与被告孙宝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孙宝娟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进行了扣押,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已履行守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宝娟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