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刑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刑执字第1213号罪犯胡涛,男,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聊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立成、黑新秋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13184.4元,其中胡涛承担156592.2元,三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胡涛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鲁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15)96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并附罪犯悔改证明、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奖励二次。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2月6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刘云宝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