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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春仙与沈上广、林荷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仙,沈上广,林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邓春仙,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沈上广,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林荷花,住武夷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上广、林荷花偿还借款,但被执行人沈上广、林荷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上广、林荷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沈上广、林荷花所有的银行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