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光明与北京业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明,北京业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604号原告张光明,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业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东亚三环2号院2栋609室。法定代表人马野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明与被告北京业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光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美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