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孙某某,女,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肖某某,男,1991年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