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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孙某某,女,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肖某某,男,1991年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