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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宗兴与微软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宗兴,微软公司

案由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631号原告林宗兴,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微软大道1号(No.1MicrosoftWay,Redmond,Washington98052-6399,U.S.A)。法定负责人拉塞尔·潘邦,助理秘书。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宗兴与被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林宗兴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微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宗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宗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宗兴负担。审 判 长  倪宗泽审 判 员  李缘缘人民陪审员  陈 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