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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小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振与徐光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振,徐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78号原告:刘振。委托代理人:刘治芳。被告:徐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与被告许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