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小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振与徐光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振,徐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78号原告:刘振。委托代理人:刘治芳。被告:徐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与被告许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