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垦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顺营与新疆锦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贾书亮、李克祥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顺营,新疆锦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贾书亮,李克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垦民初字第93号原告冯顺营,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邝中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新疆锦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伽师县。法定代表人周治国,该社董事长。被告贾书亮,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岳普湖县。被告李克祥,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顺营与被告新疆锦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贾书亮、李克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顺营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顺营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 辉审判员 李生兵审判员 蔡文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双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