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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吕朝生与廖瑞春、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22-1号原告吕朝生。被告廖瑞春。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一号。法定代表人陈卫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朝生与被告廖瑞春、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朝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晓伟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汪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仕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