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晓玲与官龙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玲,官龙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89号原告高晓玲,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市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龙强,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镇天香街,组织机构代码90289546-4。负责人郑远德,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江林,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晓玲与被告官龙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晓玲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