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恢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周轶与周明、赵小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恢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周轶。被执行人周明。被执行人赵小凤。被执行人王启明。被执行人周琴。被执行人陆良珍。被执行人周建。被执行人镇江亨利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丹徒区辛丰镇中天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周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镇XX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丹徒区辛丰镇黄龙路(工业集中)。法定代理人周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镇江市华恩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丹徒区辛丰镇基冯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启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株洲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株洲芦淞区车站路时尚新天地2815-2619室。法定代表人徐生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轶与被执行人周明、赵小凤、王启明、周琴、陆良珍、周建、镇江亨利达轴承有限公司、镇XX泰轴承有限公司、镇江市华恩轴承有限公司、株洲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确认被告周明、赵小凤、王启明、周琴、陆良珍、周建、镇江亨利达轴承有限公司、镇XX泰轴承有限公司、镇江市华恩轴承有限公司、株洲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周轶借款本金3310万元,利息6912380元(截止2014年4月25日)。二、被告周明、赵小凤、王启明、周琴、陆良珍、周建、镇江亨利达轴承有限公司、镇XX泰轴承有限公司、镇江市华恩轴承有限公司、株洲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其欠原告周轶的借款本金3310万元,同意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标准,向原告轶计付从2014年4月26日至清偿之日间的利息。三、被告周明、赵小凤、王启明、周琴、陆良珍、周建、镇江亨利达轴承有限公司、镇XX泰轴承有限公司、镇江市华恩轴承有限公司、株洲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清偿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所明确的债务;如不按期履行,则原告可以于2014年7月10日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241862元,减半收取120931元,由被告周明、赵小凤、王启明、周琴、陆良珍、周建、镇江亨利达轴承有限公司、镇XX泰轴承有限公司、镇江市华恩轴承有限公司、株洲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后因有同类案件在本院立案执行中,为便于执行,申请人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案执行。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明、赵小凤、王启明、周琴、陆良珍、周建、镇江亨利达轴承有限公司、镇XX泰轴承有限公司、镇江市华恩轴承有限公司、株洲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但均暂时无法变现,后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周建房产的拍卖。并将被执行人周明、赵小凤、王启明、周琴、陆良珍、周建、镇江亨利达轴承有限公司、镇XX泰轴承有限公司、镇江市华恩轴承有限公司、株洲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张龙庚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