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汝来与张买弟、李汝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来,张买弟,李汝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598号原告:王汝来。委托代理人:周江勇。委托代理人:周丽珍。系原告员工。被告:张买弟。被告:李汝济,成年。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坚,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汝来与被告张买第、李汝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汝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汝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原告王汝来负担。审 判 员 陈爱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