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辖终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爱君与郝代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代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君。上诉人郝代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对外业务都以青岛聚艺劳务有限公司名义签订,该公司住所地在即墨市,故本案应由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所称其以青岛聚艺劳务有限公司名义签收收据,但该公司并非本案被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