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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与赵志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赵志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709号原告: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梅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黄亚平,系该所主任。被告:赵志如,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赵志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典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思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