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与赵志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赵志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709号原告: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梅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黄亚平,系该所主任。被告:赵志如,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赵志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典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思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