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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山首建嘉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唐山首建嘉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勇,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王滩镇张美崖村北侧。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海,职务:董事长。地址:乐亭县乐亭镇北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首建嘉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首建嘉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首建嘉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首建嘉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自杰代理审判员  安志田人民陪审员  崔 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