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前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怀玉申请执行杨玉和、王树春、邬文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玉,杨玉和,王树春,邬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李怀玉,男,55岁,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杨玉和,男,6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树春,男,51岁,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邬文义,男,46岁,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李怀玉申请执行杨玉和、王树春、邬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苗 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