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怀玉申请执行杨玉和、王树春、邬文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玉,杨玉和,王树春,邬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李怀玉,男,55岁,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杨玉和,男,6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树春,男,51岁,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邬文义,男,46岁,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李怀玉申请执行杨玉和、王树春、邬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苗 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