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丽萍与于海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萍,于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0833号申请执行人:孙丽萍,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海杰,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丽萍申请执行于海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4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茳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