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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7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傅林木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林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7982号罪犯傅林木,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蕉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林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6元上缴国库,追缴未追回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75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傅林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傅林木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6元均已缴纳,追缴未追回赃物已缴纳人民币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傅林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傅林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傅林木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林木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6元上缴国库,追缴未追回赃物已缴纳人民币7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