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忠平诉郑世贵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841号原告陈忠平,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郑世贵,男,47岁,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平诉被告郑世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陈忠平承担。审判员 李举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