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梁香宝申请执行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昌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梁香宝,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被执行人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俊杰,系公司董事长。梁香宝与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昌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及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44400.00元及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冰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胡 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