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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与苏成学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苏成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820-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5号。负责人周迪生,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明艳,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何菲,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苏成学,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与被告苏成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4535.7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苏成学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苏成学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奥园支行的账号。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苏成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048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旭阳代理审判员  靳 欣代理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