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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异议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春龙与白双印张春龙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龙,白双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异议字第41号异议申请人张春龙,男,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白双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春龙,男,住邢台市桥西区异议申请人张春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32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经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审查。在执行过程中,异议申请人张春龙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称,因我和申请执行人共同协商,达成意见书,我所提异议内容已经得到解决,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张春龙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