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异议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春龙与白双印张春龙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龙,白双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异议字第41号异议申请人张春龙,男,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白双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春龙,男,住邢台市桥西区异议申请人张春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32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经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审查。在执行过程中,异议申请人张春龙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称,因我和申请执行人共同协商,达成意见书,我所提异议内容已经得到解决,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张春龙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