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袁浩程与张丽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浩程,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袁浩程,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张丽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浩程与被执行人张丽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丽娟的银行工资账户冻结,暂时又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680560.00元未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2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