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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任诗林与唐苏凤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诗林,唐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668号上诉人任诗林,男。上诉人唐苏凤,女。上诉人任诗林、唐苏凤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6)湘0581民初42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任诗林上诉称,本案真实存在,这是本复合诉讼之三案由:损害家庭关系赔偿纠纷。这是社会新型案例,极为罕见,五名被告有组织性长期串联,目的明确,损害行为复杂、严重、不良社会示范,对两原告的家庭关系和家庭结构造成实质性损害,在社会上长期对两原告家庭实行围攻,损害家庭关系事实长达十来页,正常和谐家庭关系被无休止残害、围攻所替代。同时也损害家庭关系中公序良俗、伦理,在案中儿子、媳妇长期任意残害家长,另三名被告代表社会人士助力串联残害、围攻其弱势家庭成员。这罕见损害家庭关系,组合社会有目的损害,实为不良社会案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时将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案由一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审法院认为该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而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革审 判 员  王星星审 判 员  刘见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