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樵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288号原告樵彬,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国际机场机场道10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4510-X。法定代表人吴际云。被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10-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4505-4。法定代表人赵振拴。原告樵彬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的理由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樵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樵彬负担。审 判 长 张 庆 平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宁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连渊博(兼)书 记 员 黄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