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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任巧、叶战波与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717号原告任巧,女,汉族,1957年10月5日出生。原告叶战波,男,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被告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永建。委托代理人杨随玲,女,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巧、叶战波诉被告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巧、叶战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陆红雨代审判员 张 露陪 审 员 王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