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娜与谢玉范、段东民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671号原告李娜,现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段东,男,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谢玉范,女,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李娜诉段东、谢玉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