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刘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原告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