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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刘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原告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