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原告泰安市双德利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锦奇进出口有限公司、荣成市金珠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双德利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威海锦奇进出口有限公司,荣成市金珠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525号原告泰安市双德利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19314-X),住所地岱岳区黄前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建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萍,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华丽,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锦奇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33461-6),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128G号尚城国际1108室。法定代表人林丽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光,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金珠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21308-0),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31号。法定代表人林德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光,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双德利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锦奇进出口有限公司、荣成市金珠源服装有限责任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双德利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