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62-1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昭瑜,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符开桃,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方代理审判员 朱 颖代理审判员 廖 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展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