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杨某某,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亚娟,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某,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春霖,女,1979年3月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同年10月27日,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敬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