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砺山村人,高中文化,来金个体建材经销人员。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于2015年10月20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以模板、木方抵顶债务,并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龙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