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9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金兴与孙九森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兴,孙九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922-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兴,男,1955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九森,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25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九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金兴人民币2685元,但被执行人孙九森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九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六百八十五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九森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九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孙九森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 判 长 张春阳审 判 员 王福林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