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小平、任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平,任灵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332号原告: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中安。委托代理人:韩美琴,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佳丽,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平。被告:任灵。原告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平、任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2元,由原告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亚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