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饶治岗与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饶治岗。被执行人: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杨言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汴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汴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章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