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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饶治岗与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饶治岗。被执行人: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杨言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汴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汴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章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