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代爱丽与董清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796号申请执行人代爱丽,女,汉族。被执行人董清伦,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清伦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董清伦的的工资收入9215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超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聊东执字第2796号聊城大学:关于申请执行人代爱丽与被执行人董清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清伦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张勇的工资收入9215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9150115022742050002670,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