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庄某。被告:张某。原告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以与被告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庄某曾于2014年11月24日诉至泗水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泗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该判决书原告庄某于2015年3月31日签收,被告张某于2015年3月20日公告送达,于2015年6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庄某又于2015年9月29日再次诉至泗水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属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庄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庆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