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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4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许欣杰与刘岩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欣杰,刘岩海,宋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4523号原告许欣杰,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新,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被告刘岩海,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宋爱华,女,1950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欣杰与被告刘岩海、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欣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欣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欣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广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