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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亚与孙玉惠、陈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孙玉惠,陈令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49号原告:李亚,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孙玉惠,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陈令杰,男,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与被告孙玉惠、陈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令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撤回对被告陈令杰的起诉。审判员  宋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