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亚与孙玉惠、陈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孙玉惠,陈令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49号原告:李亚,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孙玉惠,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陈令杰,男,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与被告孙玉惠、陈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令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撤回对被告陈令杰的起诉。审判员 宋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