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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陈秋显与陈利南、陈玮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显,陈利南,陈玮聪,陈汉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陈秋显,男,汉族,1950年1月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严伟国、金霞,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利南,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告陈玮聪,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告陈汉明,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显诉被告陈利南、被告陈汉明、被告陈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审理时间过长,原告陈秋显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已不符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卜 健审 判 员  张运强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伟经 微信公众号“”